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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鹿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别名王某化,男,41岁。2009年10月4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鹿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09年10月12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09年10月21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09年10月23日由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鹿邑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河南梓Ef律师事务所律师。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以其儿子王××被扎伤,凶手没有抓到、没有被逮捕为由,多次到省市县上访,后又去国家信访局、公安部信访局缠访。2009年9月29日,王××再次到北京上访,向郑家集乡政府索要二万元,如不给钱就去天安门广场闹事。乡政府迫于无奈,怕影响国家形象,答应了王某某的要求,于2009年10月1日通过村干部王××将二万元钱交给王某某的母亲李××,王某某才从北京回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请求对其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因我邻居王××和他儿子把我儿子打伤,派出所一直没有解决,我就到上级层层反映,收麦期间我去北京公安部正常反应情况,还去了国家信访局。9月20几号我在北京上访,乡里让郭××给我联系,说让我回来,药费给我垫上,郭××提出给我二万元,但给没给我不清楚,我没有向乡里要钱,郭××和我母亲打电话让我回来,我就回来了。后又表示认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王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数额介于较大和巨大之间,应认定为较大范围。总之不应对王某某作犯罪处理。

经审理查明:

2009年元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和其邻居王××两家发生矛盾,王某某的儿子王××被打伤,报案后,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但嫌疑人一直没有抓获(已上网追逃),也没有得到赔偿。王某某多次向公安机关提出自己的要求,也一直得不到满足。为此,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到省市县有关机关反映情况,并于2009年7月和9月到北京国家信访局和公安部上访,但在案件被批示后仍拒不返还并滞留北京,造成缠访。王某某被接回后,仍不听劝阻,于2009年9月29日再次到北京上访。因恰逢国庆节到来之际,郑集乡党委政府迫于国庆期间的稳定压力,答应给王某某二万元。王某某从电话中得知其母亲李××已收到二万元后才从北京返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A组证据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之一)

主要内容:去北京上访是反映情况。支书郭××打电话让我回去,我问我回去可以,但我花恁多钱咋办,郭××说有困难回来给你解决,给你拿二万元别上访了。我母亲给我打电话说你回来吧,二万元给咱了,咱不告了。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之二)

主要内容:2009年9月29日我去的北京,我刚到北京郭××打电话叫我回鹿邑说别把事弄大了,影响不好,有啥困难乡政府给你解决,我说从春节过后亲戚朋友邻居的钱都借完了,麦也卖完了,你看咋办郭××说你回来给你解决点经济困难,给你二万元钱,你别上访了,我就同意了,不再上访了。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之三)

主要内容:因为我和我儿子被别人打伤一事,一直没有处理好,今年国庆节前我去北京上访,乡政府怕我造成影响,让我同学尚桥村支书郭××给我打电话让我回来,我开始不同意,郭××又在俺家里打电话,并让俺娘说乡里先包赔我二万元经济损失,我娘也在电话里对我说,我就从北京回来了。我没有给乡里要钱。

2、证人李××(王某某的母亲)

主要内容:因为我孙子王××被人扎伤,嫌疑人没有抓获,乡里才给我们二万元,有这二万元我们有个抓手,才放心。收到这二万元后我给我儿子打电话了,让他回来,说钱给咱了,别告了。

3、被告人王某某的认罪悔过书

主要内容:由于不懂法犯了严重的错误,给党和政府造成麻烦,自己认真悔过,决不再走上访这条路,相信党和政府能够通过法律途径处理好自己的事,并愿意以劳动把钱还上,请求法庭给自己一个重新改过的机会,对自己从轻处理。

以上证据证明乡党委政府为了怕王某某上访造成影响,给王某某二万元的事实。同时王某某又表示悔过自新,不再犯法,并请求法庭对自己从轻处罚。

B组证据

1、证人王××证言

主要内容:2009年9月底的一天下午,乡党委书记给我打电话叫我去乡里,我到乡里见到副书记朱××,朱××告诉我是让我到乡里拿钱的,王某某要的钱。我给王某某打电话问“你为何给乡里要钱”王某某说乡里给我二万元钱我就不再上访了,说过就把电话挂了。过了一会,王某某又给我打电话叫我把乡里的这二万元拿走,我从乡财政所拿走二万元回了自己的家。第二天上午十时许,陈××副乡长和××到我家说:“毛书记说把这二万元交给王某某的母亲,王某某才肯回来。”接着郭××就把王某某的母亲叫到我家,我把二万元交给她。

2、证人陈××证言

主要内容:2009年底的一天,毛书记给我打电话叫我去王××的家,我去后郭××和王某某的母亲随后也到了。王××把二万元钱交给王某某的母亲,他母亲接钱后用郭××的手机给王某某打电话说“你回来吧,钱我已经拿到手了,咱别再上访了。”我听乡干部说:“这二万元钱是王某某以上访相威胁乡政府给的”。

3、证人郭××证言

主要内容:2009年9月29日早上,毛文化给我打电话说王某某去北京了,叫我赶快给他联系。我给王某某打电话说何乡长和陈所长去北京接你去了,你和他们一块回来。王某某却说乡里得给我三万元,不然我就到天安门闹事,我也不回去。我就给毛书记打电话说明情况,毛书记让我再给王某某说说。我又给王某某打电话,王某某说最少得给二万元,不然不回去。毛书记同意给王某某二万元,我就给王某某打电话同意给他二万元,让他回来,王某某说把钱交给他村的王××。第二天早上6、7点王某某打电话给我说让王××把钱转交给他母亲,不然他不回去。我就骑摩托车到王某某家找王某某的母亲,和他母亲一起到王××家,到王××家,见陈××乡长也在那,王××就把这二万元钱交给王某某的母亲,然后王某某的母亲用我的手机和王某某联系说“钱给我了,你回来吧,咱别告了”。

4、证人毛××证言

主要内容:今年三月份以来王某某多次到省、市、县上访,今年8月份至今,王某某一直滞留北京上访,当时为了国庆节的稳定,我和派出所长陈××于9月5日到北京并约见王某某,告诉他他的案件国家信访局已经批办,让他回鹿邑,王某某却说我给你十天时间,你们将我的案件办好,不然我还要上访。今年9月23日王某某又去北京上访了,被送到久敬庄收容站,我就派刘××乡长和派出所长陈××、尚桥支书郭××去接王某某。接回来后,乡里给他做工作,同意给他解决三千元钱,派出所也同意给他五百元。结果王某某拿着派出所给的五百元就走了。第二天尚桥支书郭××给我打电话说王某某又去北京了,王某某还说乡里得给他三万元,不然王某某就要到天安门闹事。我给郭××说让他给王某某好好说,过了一会,郭××又打电话说王某某说最少得给他二万元,不然他不会来,钱要转交给他村的王××。接着我就让乡干部把王××叫到乡里并把二万元交给王××。当时马上就国庆节了,我怕影响国家形象,才同意给他这二万元。

5、证人朱××证言

主要内容:今年元月份,王某某家和邻居王××家打架,他儿子王××被扎伤,派出所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并开展网上追逃,但一直没有抓获。王某某借此多次到省、市、县上访,自今年8月份至今,王某某一直在北京上访,为了做好国庆节的稳控工作,9月5日乡党委书记毛××和派出所长陈××到北京约见了王某某,毛文化给王某某说他的案件已经批办,让他回鹿邑。王某某说限你们十天时间办好此事,否则还要上访。2009年9月23日王某某再次到北京上访,乡里派副乡长刘×和派出所长陈××到北京久敬庄收容站接回王某某,回来后乡里给他做工作,派出所同意给他拿五百元,乡里同意给他解决三千元种麦。王某某接到伍佰元就回去了。第二天尚桥支书给毛××打电话说王某某又去北京了,可能在商丘火车站,毛××让刘×和陈××去商丘火车站去找王某某,找了一夜没有找着。乡里让郭××给他联系,通过讨价还价最终王某某要二万元,钱必须通过王××交到他父母手里才肯回来。乡里怕他到天安门闹事,影响国家形象,只好通过王××交给他父母二万元,他父母接到二万元后给他打电话,王某某才从北京回来。王某某反映的问题是:扎他儿子的疑犯必须得有逮捕证,必须把和他家发生矛盾的邻居王××抓进监狱。

6、证人闫××(鹿邑县信访局副局长)证言

主要内容:王某某这次上访是第三次了,2009年9月21日下午信访局驻京办通知我去久敬庄收容站接王某某,王某某说问题必须在北京解决,不解决我不回去,不解决我去北京天安门上访。第二天趁我不注意离开住所。22日市政府驻京办打电话说王某某在那,让我们去接,我们还没到那里,驻京办又打电话说你们别来了,王某某又跑了。王某某从8月至9月三次到国家信访局上访,应属缠访,因为信访局把该案批转下去还不到一个工作周。王某某的行为应为非访。

7、书证:收条

证明王某某的父母收到现金二万元,保证王某某不再上访。

以上七份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某某以在国庆期间去北京上访、闹访相要挟,向郑集乡党委政府索要二万元的事实。

上述证据均经法庭示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很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其子被人打伤,并以选择在国庆节前夕去北京闹访和缠访为要挟,向郑集乡政府索要现金二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虽在法庭上拒不认罪,但在庭审后写出认罪悔过书,态度较为诚恳,视为认罪,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薛勇

审判员刘波

审判员闫滨海

二O一O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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