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略)。
被告潘××,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
原告任某诉被告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成晓红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09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11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冷淡。现原告任某依法要求解除与被告潘××的婚姻关系。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任某要求离婚,被告潘××表示同意。
二、被告潘××婚前个人财产摩托车一辆归被告潘××所有。
三、原、被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任某所有,由原告任某给付被告潘××应得部分折值3000元。
四、原、被告之间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任某减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成晓红
二0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卫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