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时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
上诉人时某与被上诉人闫某继承纠纷一案,徐某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11)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时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时某于2011年8月31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时某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时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沈某娟
代理审判员魏俊哲
代理审判员韩某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徐某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