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时某与被上诉人闫某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时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

上诉人时某与被上诉人闫某继承纠纷一案,徐某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11)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时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时某于2011年8月31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时某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时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沈某娟

代理审判员魏俊哲

代理审判员韩某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徐某蓓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