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卜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卜某(曾用名卜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安乡县人,广东打工,住(略)。

被告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安乡县人,无固定职业,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卜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卜某负担。

审判员周德元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