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卜某(曾用名卜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安乡县人,广东打工,住(略)。
被告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安乡县人,无固定职业,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卜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卜某负担。
审判员周德元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