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安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芦某。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
支公司。
上诉人周某、李某因与被上诉人芦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
泉山区人民法院(2011)泉民初字第X号,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李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某、李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某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20元(其中周某缴纳420元,李某缴纳400元)减半收取为410元,由上诉人周某负担210元,李某负担2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潘全民
审判员刘鹏
代理审判员张向阳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