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64岁,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男,38岁,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杜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略)人民法院(2011)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略)人民法院(2011)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略)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退还上诉人王某。
审判长毕传武
审判员安军
审判员于岸峰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申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