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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某与被告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曾某(身份证号(略)(略)(略)(略)(略)(略)),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略)(略)(略)(略)(略)。

委托代理人龙某某,男,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湖南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姚某(身份证号(略)(略)(略)(略)(略)(略)),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略)(略)(略)(略)(略)。

原告曾某与被告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曾某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曾某诉称,原告因在常德市做事认识了被告,2009年被告以做生意需资金等为名,先后找原告借款并约定了借款利息2分和借款期限,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本息分文未付。现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9.5万元和借款利息4万元。

被告姚某辩称,2008年上半年,原、被告在安乡认识,同年下半年原、被告就在一起同居了。2009年上半年,原告来安乡,说原告有钱邀请被告做生意,被告虽然没有钱但答应参与,后被告与原告一起在常德找到店面,该店面接手时,交押金1万元,交租金6万元,装修约10万元。做生意期间,原告负责收钱,被告负责店面外部事务,被告要用钱就从原告的手上拿。2009年下半年,原、被告发生经济纠纷,原告要求被告打条子,被告就按原告的要求打了借条。因生意不好,2010年6月,原、被告将店面转让。被告出示条据的这笔钱是原、被告开店合伙做生意的欠款,不是被告的借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曾某与被告姚某在同居期间,原告于2009年6月至2010年7月在常德经营名为“华丽休闲”的店面,该店出资全部为原告。经营该店期间,原告负责经营和收钱,被告从事劳务。2009年6月,原告接手“华丽休闲”店面时,被告找原告拿了1万元的押金和6万元的店面租金交给了房主,此款,被告作为借款计算到了向原告出示的28万元这张借据借款内。但2010年7月,原告将“华丽休闲”店面转让时,其转让费6万元和房主退押金1万元都由被告个人拿走而未交给原告,故被告立据28万的这张借款数未变。此张借据,即是原、被告同居期间经营店面结算后,被告姚某向原告曾某出示的借据。

此外,被告于2009年5月20日向原告立日据借款5000元,约定利息2分,借期6个月。被告当日向原告付此借款利息600元。2009年5月24日,被告立据向原告借款1万元,约定利息2分,借期半年。被告当日向原告付此借款利息12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姚某偿还原告曾某借款23万元,此款分别为2011年12月30日前偿还10万元,2012年6月30日前偿还5万元,余款8万元于2012年12月30日前偿还完毕。

本案受理费6300元,减半收取3150元,由原告曾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彭国辉

审判员江来访

人民陪审员孙元良

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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