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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执行复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锡执复字第X号

申请复议人(异议人)陈某某,男。

申请执行人无锡联盛化工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无锡市威力达工业布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复议人陈某某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日作出的(2010)惠执异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在审查过程中,陈某某于2010年12月9日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某某撤回复议申请系其自愿,不违反法律,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建

代理审判员马云

代理审判员张健彤

二○一0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郑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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