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锡执复字第X号
申请复议人(异议人)陈某某,男。
申请执行人无锡联盛化工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无锡市威力达工业布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复议人陈某某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日作出的(2010)惠执异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在审查过程中,陈某某于2010年12月9日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某某撤回复议申请系其自愿,不违反法律,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建
代理审判员马云
代理审判员张健彤
二○一0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郑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