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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某某执行复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锡执复字第X号

申请复议人(异议人)边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琪,江苏锡惠(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陆波,江苏锡惠(略)事务所(略)。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X路X号。

委托代理人李某芬,江苏中智(略)事务所(略)。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

被执行人江苏华广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志亭,江苏文方(略)事务所(略)。

申请复议人边某某不服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塘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作出的(2010)北执异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在审查过程中,边某某于2010年6月17日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边某某撤回复议申请系其自愿,不违反法律,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边某某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晓敏

代理审判员马云

代理审判员张健彤

二○一0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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