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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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旬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陕西省汉滨区人。

辩护人胡某某,男,汉族,大学文化程度,陕西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被告人黄某表叔。

旬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旬检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征求被告人同意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8日,被告人黄某驾驶本单位陕x号北京吉普小型越野客车由陕西省西安市返回安康,当日14时40分许行至西康高速公路西安至安康方向x+900m处(大棕坡隧道内),因隧道内路面湿滑及超限速行驶,车辆碰撞隧道东侧道沿后失去控制,在西侧行车道上翻滚,造成车上乘员X某X某场死亡,乘员XX某被告人受伤,车辆及道路设施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安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交大队“安公高交认字〔2010〕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黄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列事实,有报案记录、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及书证等证据存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黄某亦供认不讳,请依法判决。

辩护人胡某某辩称:此次事故的发生是因为被告人黄某超速行驶,但是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路面湿滑。在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也多次向被害人及其家属赔礼道歉,认罪态度很好,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也已经得到了妥善的处理。因被告人黄某是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对被告人黄某判处6个月至一年的处刑,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8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驾驶陕x号北京吉普小型越野客车由西安市返回安康途中,当车行至西康高速公路西安至安康方向x+900m处(大棕坡隧道内),因隧道内路面湿滑且被告人黄某超限速行驶,车辆碰撞隧道东侧道沿后失去控制,在西侧行车道上翻滚,造成车上乘员X某X某场死亡,乘员XX某被告人黄某受伤,车辆及道路设施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安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交大队“安公高交认字〔2010〕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黄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及法庭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报警记录,证明了案件的来源;

2、证人X某X、X某X某言、被害人X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的两次供述,证明了案发的经过;

3、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限速示意图、事故鉴定报告、尸检报告、伤残评定书、视听资料、照片一册及书证一组,证明了本次事故造成一死二伤、财物受损的事实;

4、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了被告人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证据,来源和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关联,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被告人黄某亦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法规,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财产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成立。被告人黄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二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萧茵

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黄Ny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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