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农民,住(略)(略)(略)(略)(略)(略)。
被告雍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农民,住(略)(略)(略)(略)(略)(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雍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彭国辉
二0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