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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金水区杨金路街道办事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以上二上诉人)陈雷,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水区X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赵某,办事处筹备工作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祝永鹏、李某乙,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金水区X街道办事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一审被告本案被上诉人郑州市X镇人民政府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撤销,其与本案有关的相关权利义务由金水区X街道办事处,故本案被上诉人由郑州市X镇人民政府变更为金水区X街道办事处。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雷,被上诉人金水区X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祝永鹏、李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宪敏

审判员范亚玲

审判员张晔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魏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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