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陕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该局张湾派出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局法制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卫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上诉人陕县公安局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0)陕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送达了上诉状副本,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漏列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属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11年6月30日作出的(2011)陕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毅
审判员贾宁予
助理审判员肖爱祥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黄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