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公司,住所地巩义市X路X号。
负责人杨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时华钦,河南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喜,河南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焦某、魏某、赵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上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上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宪敏
审判员范亚玲
审判员张晔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魏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