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永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庆早上诉人胡永超因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丰县人民法院(2010)丰宋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胡永超于2011年5月13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孟庆早x元,今后孟庆早不得再以本次事故再向胡永超主张权利,如胡永超未在上述期限内付清,仍按原一审判决履行。
二、双方之间因本案产生的纠纷就此了结。
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予以确定。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胡永超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胡永超负担。
审判长黄政
审判员周向前
代理审判员王峰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