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信达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秦某因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鼓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某于2011年3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秦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秦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政
审判员周向前
代理审判员王峰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