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豫粮大厦13、X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红娟,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系刘某之夫。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1.7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某甲亭
审判员吴雪贤
代理审判员扈孝勇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黄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