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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陶××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大荔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荔民初字第x号

原告陶××,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X乡。

委托代理人王××,陕西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X乡。

原告陶××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建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陶××诉称,我与被告二00九年十月在广东打工时相识,因当时双方并不在一起,所以了解较少。二0一0年元月十五日双方草率登记结婚,婚后我发现与被告性格差异较大,双方无共同语言,无法正常沟通交流。特别是2010年7月16日孩子出生后,双方的矛盾进一步加深,经常因孩子的问题发生争吵。被告对我与孩子的生活漠不关心,更不用说我产后身体需要恢复。被告缺乏做丈夫、做父亲应有的责任感,不顾我的规劝,于不久前不辞而别。我认为我们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被告刘××辩称,我们婚前感情很好,婚后感情也不错,只是因家庭琐事发生了一点小纠纷。孩子出生后不久,因我在地里浇水,回来晚了,俩人发生误会。而不是我不管她,夜不归宿。白天我在地里干活,也不是不愿陪她。而且我外出打工是为了挣钱,最近两个月还给她和孩子寄了1000元生活费。我根本就想不到原告要和我离婚,我们夫妻感情一直都好,为些小矛盾不会影响我们的婚姻,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08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随后,俩人一起外出打工生活。2010年元月15日原、被告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子,取小名黑旦(男方取名刘文强,女方取名陶佳豪)。孩子出生后未满月,原告因与被告之母发生矛盾,打电话叫其娘家人接回。被告多次去人劝说,原告不愿回来。被告遂外出打工,得知原告提出离婚后,请假回来,多次表示愿好好对待原告母子,答应原告的任何要求,只要不离婚,希望原告放弃离婚之念。但经本院多次调解,双方仍未能达成协议。

上述事实,经当庭质证,有原、被告陈述及其他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很好,且相互了解较多,并非草率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也较融洽,只是孩子出生后不久,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了一些矛盾,原告负气离家,被告亦外出打工,而且时间比较短暂,其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提出离婚,并无充分事实理由,被告亦表示不愿离婚,且孩子尚在哺乳期(不满周岁)需要原、被告双方精心照料。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了稳定婚姻关系,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陶××要求与被告刘××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郑建忠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董文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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