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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某某诉儋州市公安局行政裁定案
时间:2005-03-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海南行终字第22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5)海南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符某某,女,60岁,汉族,系儋州市X镇X村民委员会广好村村民,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儋州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局长。

第三人蔡某某,女,71岁,汉族,系儋州市X镇X村民委员会广好村村民,现住(略)。

上诉人符某某不服儋州市人民法院(2004)儋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海南省地方公安处于2004年9月12日向上诉人符某某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其若不服应于该决定书告知的15日起诉期限内(即于2004年9月27日前)提起行政诉讼。然而,上诉人符某某却于2004年9月28才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超过法定的15日期限,诉讼中,其也没有提出逾期的正当理由,对上诉人符某某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符某某的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海浪

审判员汪永清

审判员王东史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谭永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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