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5)海南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符某某,女,60岁,汉族,系儋州市X镇X村民委员会广好村村民,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儋州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局长。
第三人蔡某某,女,71岁,汉族,系儋州市X镇X村民委员会广好村村民,现住(略)。
上诉人符某某不服儋州市人民法院(2004)儋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海南省地方公安处于2004年9月12日向上诉人符某某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其若不服应于该决定书告知的15日起诉期限内(即于2004年9月27日前)提起行政诉讼。然而,上诉人符某某却于2004年9月28才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超过法定的15日期限,诉讼中,其也没有提出逾期的正当理由,对上诉人符某某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符某某的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海浪
审判员汪永清
审判员王东史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谭永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