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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诉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原告:金某,男。

被告:冯某,女。

原告金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正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曾宪本、人民陪审员张遂成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03年1月5日登记结婚,同年5月生育一男孩金X。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吵闹生气。被告好吃懒做,我为家忙里忙外却得不到被告的理解,久而久之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于2009年3月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我为寻找被告花费巨额费用,到现在被告杳无音信,我与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金某由我抚养,暂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冯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03年1月5日登记结婚,2003年阴历5月27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金X。后因琐事,双方吵架生气,原、被告于2006年分别外出打工,期间双方有电话联系。被告曾于2007年和2008年10月回到重阳家中两次,后又外出。2009年2月原告回到重阳家中,不再外出打工,从2009年3月后,被告不再与原告及家人联系,现下落不明,被告外出期间,儿子金某随原告及其爷奶共同生活,现在西峡县重阳小学上学。

另查,被告父母已过世多年,现位于西峡县X村娘家无人居住,被告自2006年后即未再回过重阳洪湖村娘家。

上述事实,由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户口页、重阳镇X村居民杨文增证言、证人周遂强、孙传群到庭作证及本院对重阳镇X村支书开金某的调查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后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金X,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双方吵架生气,分别外出打工,期间仅有电话联系,夫妻感情逐渐淡薄。特别是自2009年3月后,被告不再与家人联系,亦不尽夫妻义务,原、被告二人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因此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离家外出下落不明,儿子金某现一直随原告生活,故原告要求随自己生活的诉求,本院也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到庭,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问题无法准确查明,可待被告回来后,双方另行依法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金某与被告冯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金X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金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曹正伟

审判员曾宪本

人民陪审员张遂成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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