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某少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女,20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略)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夏某(夏某父亲),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齐某某,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夏某、夏某因与被上诉人董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沈某市X区人民法院[2011]北新少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夏某、夏某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请求,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夏某、夏某撤回自己的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夏某、夏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付国权
审判员栾晶晶
审判员翟玲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佳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