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湖南省安乡县人,住……。
被告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湖南省安乡县人,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9日以被告已偿还了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判员石毅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旷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