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刘某在安阳县矿产资源管理中心善应矿管站工作,分包安阳县X乡下堡建国石料厂、安阳县X乡五里庙北沟石料厂、安阳县同工石料厂等十几家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的日常监管和巡查工作。刘某在对安阳县X乡下堡建国石料厂、安阳县X乡五里庙北沟石料厂和安阳县同工石料厂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巡查工作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没有掌握这三家企业因越界被行政处罚过,没有掌握这三家企业采矿区的边界,在日常巡查的过程中没有发现这三家企业长期越界开采,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破坏资源总价值为(略)元。
另查明,2011年7月12日被告人刘某到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证人刘××、徐××、赵××、田宝×、田瑞×、宋××、牛××、蔺××、李××等证言、善应矿管站职责分工、三家石料厂汇总记录报表、相关企业动用矿产资源储量及下年度申报计划备案表、相关企业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安阳县同工石料厂采掘工程平面图、北沟石料厂越界开采鉴定报告、建国石料厂越界开采鉴定报告、安阳县矿产资源管理中心说明、安阳县矿产资源管理中心法人资格证、刘某职务证明及职责证明、自首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安阳县矿产资源管理中心善应矿管站的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三家企业长期在界外开采,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核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鸿峰
审判员初蓓佳
审判员王改玲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