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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某诉北京方某阿帕比技术有限公某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阮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茜,北京市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方某阿帕比技术有限公某。

法定代表人方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巍,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阮某诉被告北京方某阿帕比技术有限公某(以下简称方某公某)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张连勇独任审判,公某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某的委托代理人李茜和被告方某公某的委托代理人林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阮某诉称:原告是《价值哲学》、《马克思主义哲学前沿问题研究》、《20世纪百年学案哲学卷》、《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基础知识读本》的作者,对其享有著作权。

2011年5月,原告在国家图书馆网站内方某电子图书平台上发现有原告的上述作品。经查明,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上述作品电子化后销售、上传给国家图书馆网站,供读者在线阅读、下载,牟取高额利润。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上述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并从涉案网站上删除涉案作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3、支付原告合理费用3800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方某公某辩称:1、我方某图书销售给国家图书馆,使用范围在局域网内,不存在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即便有,其主张的数额远远超过被告所取得的收益,请求法庭考虑赔偿标准;2、原告所诉的涉案作品,我方某出版社合作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出版社对授权图书的版权合法拥有,可以授权被告进行销售,并且对涉案图书所出现的版权问题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我方某为被告使用涉案图书的行为不存在主观恶意,并已经尽到审慎的版权核查义务;3、对方某公某也证明我方某用涉案图书均用于局域网,使用范围小,未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

《价值哲学》作品于2004年8月由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封面显示“阮某著”。该书版权页记载该书字数282千字。双方某该书的字数为282千字予以认可。

《马克思主义哲学前沿问题研究》作品于2004年3月由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封面显示“庞元正董德刚主编”。该书版权页记载该书字数341千字。该书的后记载明阮某撰写了该书的第六章。原、被告双方某认可有原告撰写的内容的字数为29千字。原告仅对其独立撰写的内容主张著作权。

《20世纪百年学案哲学卷》作品于2002年5月由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封面显示“阮某著”。该书版权页记载该书字数为443千字。双方某该书的字数为443千字予以认可。

《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基础知识读本》作品于2004年11月由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封面显示“侯才主编”。该书版权页记载该书字数215千字。阮某撰写了该书的第一章。原、被告双方某认可原告撰写内容的字数为43千字。原告仅对其独立撰写的内容主张著作权。

2011年4月28日,北京市国信公某处出具了(2011)京国信内民证字第x号公某,该公某记载2011年4月28日,公某处公某员会同阮某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处使用该处电脑输入网址“www.nlc.x.cn”进入“中国国家图书馆•中国国家数字图书馆”网站,通过该网站进入“x数字资源平台”,在该平台中搜索“责任者”为“阮某”的图书,结果显示有“价值哲学”、“20世纪百年学案”,通过“x”阅读器下载上述图书,下载完毕后逐页翻阅上述作品。

2011年4月28日,北京市国信公某处出具了(2011)京国信内民证字第x号公某,该公某记载2011年4月28日,公某处公某员会同庞元正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处使用该处的计算机输入网址“www.nlc.x.cn”进入“中国国家图书馆•中国国家数字图书馆”网站,通过该网站进入“x数字资源平台”,在该平台中搜索“责任者”为“庞元正”的图书,结果显示有“马克思主义哲学前沿问题研究”,通过“x”阅读器下载“马克思主义哲学前沿问题研究”,下载完毕后逐页翻阅上述作品。

2011年5月6日,北京市国信公某处出具了(2011)京国信内民证字第x号公某,该公某记载2011年5月6日,公某处公某员会同侯才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处使用该处电脑输入网址“www.nlc.x.cn”进入“中国国家图书馆”网站,通过该网站进入“x数字资源平台”,在该平台中搜索“责任者”为“侯才”的图书,结果显示有“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基本知识读本”,通过“x”阅读器下载“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基本知识读本”,下载完毕后逐页翻阅上述作品。

为证明合理支出,原告提交了600元公某费发票、500元律师费发票。

被告提交了其2007年9月7日与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证明该出版社已经取得了作者对涉案作品《20世纪百年学案哲学卷》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并向被告做出权利保证。该协议授权期限为十年。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提供作者给予该出版社的授权文件。

被告提交了北京北大方某电子有限公某与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在2005年5月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证明该出版社已经取得了作者对涉案作品《价值哲学》、《马克思主义哲学前沿问题研究》、《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基础知识读本》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并向被告做出权利保证。原告认为该出版社无作者的授权,因而无著作权,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上述合作协议书后附有书单,原告认为书单与本案无关,出版社无作者的授权,且被告越权使用。

被告提交了《方某x电子图书供货清单》及《变更协议》,证明其2006年8月将涉案图书卖与国家图书馆,系在与出版社合作期间的销售行为,不存在侵害著作权人权利的主观故意。

以上事实,有原告阮某提交的涉案作品的版权页、公某、票据,被告方某公某提交的《合作协议》、授权书单、供货清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阮某是作品《价值哲学》、《20世纪百年学案哲学卷》的作者,依法对上述作品享有著作权。阮某是作品《马克思主义哲学前沿问题研究》、《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基础知识读本》的作者之一,依法对其独立创作完成的部分作品内容享有著作权。

方某公某辩称其通过与出版社的协议取得了上述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是没有提供作者给予出版社的授权文件,无法证明出版社是否已经取得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授权的范围、期限等,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本院对方某公某的此项辩称不予采信。

方某公某未经许可,将涉案作品电子化并出售给第三人在网络上使用的行为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阮某要求方某公某停止侵权,本院予以支持;其要求方某公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x元,证据不足,本院将综合考虑作者的知名程度,方某公某的使用情节、使用的影响范围等因素,对赔偿金额酌予认定,不再全额支持阮某的诉讼请求。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方某阿帕比技术有限公某停止侵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方某阿帕比技术有限公某赔偿原告阮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二万四千四百六十元;

三、驳回原告阮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方某阿帕比技术有限公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百五十六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方某阿帕比技术有限公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某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张连勇

二О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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