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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某诉人唐某某指控原某被告人武某、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及民事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某被告人)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某被告人)武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不识字,农民,住(略)。系被告人胡某之母。

辩护人袁某某,陕西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某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某人唐某某,曾用名唐xx,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识字,农民,住(略)。

(略)人民法院审理原某诉人唐某某指控原某被告人武某、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及民事赔偿一案,于2010年5月19日作出(2010)汉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某诉人唐某某,原某被告人武某、胡某均不服,以原某判决不公正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于二O一O年九月十五日作出[2010]安刑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撤销原某,发回重审。(略)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作出(2010)汉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某被告人武某、胡某均以“此案重审期间,汉阴县法院剥夺了上诉人的重新鉴定权,依据有争议的鉴定结论定罪判赔错误,唐的神经性耳聋与上诉人没有因果关系”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某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未保障上诉人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汉阴县人民法院(2010)汉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汉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荣普

审判员王恒勇

审判员王桥花

二O一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左小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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