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仁爱教育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左岸工社X层。
法定代表人赵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宋加宇,北京市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某教育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X路六号。
原告北京仁爱教育研究所与被告北某教育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被告北某教育出版社属于北某教育出版社出版集团副牌社,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独立核算,对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仁爱教育研究所起诉北某教育出版社作为本案被告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仁爱教育研究所对被告北某教育出版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五百一十元,由原告北京仁爱教育研究所负担,收取五十元,余款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东涛
代理审判员李颖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00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邓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