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村民。被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志丹县X街同济医院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于201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段某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段某负担。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赵秀东
人民陪审员刘元虎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雪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