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长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甲,男,19X某年生。
辩护人赵某乙,男,19X某年生。系被告人赵某甲之表叔。
长武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诉字[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X某X、X某X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在法定审限内难以审结,经报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2个月。长武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及其辩护人赵某乙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中附带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并记录在卷,现刑事部分已审理终结。
长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31日晚19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甲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沿长武县X某道由东向西行至X某X某门口时,与同向靠右行走的行人X某相撞,致X某当场死亡,被告人赵某甲受伤。长武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甲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现场勘查图、勘查笔录及照片、驾驶信息查询单、人口信息查询及照片;被告人赵某甲供述和辩解;证人X某X、X某X、X某X、X某的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赵某甲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赵某甲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31日晚19时50分,被告人赵某甲无证驾驶无行驶证的\\\"钱江\\\"125型两轮摩托车沿长武县X某道由东向西行至X某X某门口,与同向靠路右侧行走的行人X某相撞,致X某当场死亡,被告人赵某甲受伤的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010年11月12日,长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赵某甲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在审理中,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附带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亲属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00.00元,且已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赵某甲供述:2010年10月31日晚,他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在高家楼发生肇事。他醒来时已在医院,什么都不记得。
(二)证人证言
1、证人X某证言证明:他父亲赵某甲那天吃完饭后推摩托车出去了,下午就有人告诉她,说她爸出了肇事。
2、证人X某X某言证明:他儿子X某晚上去芋元中学睡觉途中被摩托车撞了。
3、证人X某X某言证明:2010年10月31日晚7点多,她在家听到外面一声巨响,出门看见路上有一辆摩托车倒在地上,一个人倒在路中间,路边还躺着一个人。她问路中间那人是哪里的,那人不说话,旁边的人说他叫周瑞。过了一段时间,120急救车来,将周瑞拉走,另外一个受伤的人医生说已经死了。
4、证人X某X某言证实:2010年10月31日晚七点多,她从县城回家走到X某X某门口时,看见一辆摩托车倒在路中间,路边躺着一个人。
5、证人X某X某实:2010年10月31日晚上7点多,她在家睡觉,听见外边有响声,她出去看见X某X某门口,有一辆摩托车倒在路上,路上躺着两个人,听人说一个是柳泉村X某的。
(三)书证
1、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赵某甲及被害人X某的身份等基本情况。
2、现场勘查图、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明:事故现场等基本情况。
3、尸体检验报告证明:被害人X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4、长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赵某甲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5、民事调解协议证明:被告人赵某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10,000.00元(不包括已付的丧葬费人民币x.50元)。
6、被害人家属谅解书证明:被告人赵某甲已取得被害家属的谅解。
上述证据已经法庭当庭质证,且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应认定为有效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车,造成一人死亡,自己受伤的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长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赵某甲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鱼晓斌
审判员李潭萍
人民陪审员范长余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