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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钟某与被告廖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垫江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垫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钟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

被告廖某。

原告钟某与被告廖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⑷噶馨硎罄溃ㄒ煞笥猩迸圃突R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邹亚林、人民陪审员罗玲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某诉称,我与被告廖某于1996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7年3月开始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育长女廖某洁,X年X月X日生育次子廖某中。我被结扎后,被告及其父母对我进行虐待,被告于2001年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现请求将子女判归我抚养,由被告承担两小孩的抚养费各300元至独立生活为止。

被告廖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告钟某与被告廖某于1996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7年3月开始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育长女廖某洁,X年X月X日生育次子廖某中,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期间因双方性格不合常发生纠纷,被告廖某于2001年离家外出,随后原告钟某回娘家生活,小孩廖某洁、廖某中随被告廖某父母生活至今,被告廖某至今下落不明。原告钟某遂起诉请求判决自己抚养子女,由被告承担两小孩的抚养费各300元至独立生活为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钟某表示自己抚养小孩,不要求被告廖某承担抚养费。

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村组证明、户口复印件、证人证言等证据,并经庭审查,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被告廖某从2001年离家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无法对子女履行抚养教育义务,原告钟某要求抚养两个子女的诉求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钟某不要求被告廖某承担小孩的抚养费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钟某与被告廖某所生长女廖某洁、次子廖某中由原告钟某抚养,被告廖某不承担小孩的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x

审判员邹亚林

人民陪审员罗玲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黄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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