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宾,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宇,郑州市X区石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某甲与被上诉人李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前由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李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刘宾、被上诉人李某乙的委托代理人赵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不当,审判程序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12元,全部予以退回。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高爱萍
审判员王燕燕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刘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