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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某行终字第2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沈某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某市公安某丙大东分局,住所地沈某市X区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佟某某、孙某乙,系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安某丙,男。

法定代理人安某丁,男。

上诉人孙某甲因治安某丙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沈某市X区人民法院(2010)大东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孙某甲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孙某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孙某甲撤回上诉。

上诉费50元,上诉人孙某甲自愿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涛

代理审判员杨帅

代理审判员董凤瑞

二0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马乐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规定: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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