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市世达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寇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力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X区X号街坊。
法定代表人祈某,总经理。
上诉人乌鲁木齐市世达尔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力欧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2011)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的产品在一开始就是成品设备,不是加工承揽合同,系债权债务关系,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乌鲁木齐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9年2月23日至2009年10月30日乌鲁木齐市世达尔商贸有限公司与新乡市力欧机械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八份加工承揽合同或购销合同,其中2009年7月10日、8月12日、9月7日、10月30日的合同均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协议管辖有效。甲方即新乡市力欧机械有限公司,其住所地在新乡X乡市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乌鲁木齐市世达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亚南
审判员周予崴
审判员李中孝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王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