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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与曾某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陈某甲、曾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不服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1)南三民一初字第127-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1月9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上诉人陈某甲、曾某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湖南省衡阳县,因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衡南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应由衡阳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裁定错误,请二审予以纠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陈某甲、曾某向周某借款,周某款可借而向被上诉人陈某乙借款并出具借条;周某借到款后,即转借给陈某甲,陈某周某具借条,周某应是适格的被告。陈某甲、曾某户籍地在湖南省衡阳县,周某的户籍地在湖南省衡南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陈某乙选择向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具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清明

审判员罗曙梅

审判员周某洲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邱德胜

校对责任人彭清明打印责任人邱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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