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丙。
上诉人张某乙与被上诉人张某丙因离婚纠纷一案,张某乙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南
审判员李继军
代理审判员王娟丽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温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