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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某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法院

原某。

被告张某乙。

原某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钱3f心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某、被告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恋爱,2002年3月25日登记结某,同年8月31日生育一女诗。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时常为经济发生纠纷。2006年5月原、被告发生争吵后便分房居住,未再相互关心、扶助。而女儿的所有费用均由原某负担。近年来原某重病住院期间被告也从不过问,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某抚养,被告不需支付抚养费;双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各自负担一半。

被告张某乙辩称,家里几人每月领取的低保金都由原某保管,原某称被告没有负担子女的费用不是事实。被告于2007年生病时原某不过问,所以后来原某生病被告也未过问。被告照顾原某这么多年,除非原某支付4万元补偿费,否则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恋爱,2002年3月25日自愿登记结某(均系再婚),同年8月31日生育女孩诗。婚初双方感情尚可,之后因家庭琐事渐生矛盾。2007年8月原、被告曾为经济原某发生争吵。2009年4月双方分房居住至今。2010年原某从万盛区南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病下岗后,每月共领取生活费276元。目前原、被告及女儿每月领取395元低保金。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某述笔录、结某、户口簿、低保证、证明等证据证实,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属实,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婚姻,虽系再婚,但在近八年的婚姻生活中能够共同扶持家庭、抚养子女,建立起了较为深厚的婚姻基础。近年来双方虽为经济不宽裕而发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以子女的成长为重,对于经济的安排多沟通多商量,彼此尊重,相互理解,夫妻关系是可以搞好的。原某称与被告分居五年,但未举示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立法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陈某要求与张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陈某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钱3f心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徐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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