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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日报社与陕西蕾德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西安日报社,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郝某,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赵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XXX,该社员工,身份证号为XXX。

被执行人陕西蕾德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娜,陕西嘉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日报社申请执行陕西蕾德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11月30日作出西仲裁字(2009)第X号裁决书,因被执行人陕西蕾德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其法定义务,权利人西安日报社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蕾德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在审查期间,西安日报社与陕西蕾德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案外人西安蕾德蔓酒店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31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西安蕾德蔓酒店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西安日报社款项148.0373万元,该款项包括房屋租金、房屋占用费、仲裁费用、执行费用等全部费用,西安日报社自愿承担除此以外的其他费用,本案终结执行。同日被执行人陕西蕾德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不予执行申请。现因案外人西安蕾德蔓酒店有限公司及被执行人陕西蕾德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5月9日前将案件执行款148.0373万元交付本院,该和解执行协议全部履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09)第X号裁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娟

审判员冯健

代理审判员王庆九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何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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