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万家,河南未来(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
上述二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张林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
原审被告河南华禹黄某工程局。
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景先,新乡市红旗区X法律服务所(略)。
原审被告新乡黄某河务局原阳黄某河务局。
住所地原阳县X镇南干道X号。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局长。
上诉人金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王某甲、周某胜,原审被告河南华禹黄某工程局、新乡黄某河务局原阳黄某河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4日作出(2009)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金某某不服原判,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09)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金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杜伟强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梁国兴
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刘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