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XX,女,XX年XX月XX出生,汉族,住株洲市XX区。
被执行人株洲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X路。
法定代表人叶XX,董事长。
被执行人株洲市天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天鹅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XX,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株洲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株洲市天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6日作出(2009)株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由荷塘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荷塘区人民法院执行该案期间,被执行人株洲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株洲市天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将该案提级执行,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于2010年4月28日下达(2010)株中法执督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案由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株洲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株洲市天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存款x.6元人民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彭德华
二0一0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