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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杨某与河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河南省华豫礼宾旅游服务汽车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宋某。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杨某。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华豫礼宾旅游服务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总经理。

宋某、杨某与河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河南省华豫礼宾旅游服务汽车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日作出(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3月29日,本院作出(2011)郑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再审案件受理费9185元,由河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负担。

审判长刘秋生

代理审判员李某庆

代理审判员董忠智

二Ο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徐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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