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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房某、原审被告王某乙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房某。

原审被告王某乙。

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房某、原审被告王某乙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王某甲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南

审判员李继军

代理审判员王某乙丽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温改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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