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福县三鑫物资有限公司。
地址:(略)城北福源居后街。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越,江西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安福县三鑫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万福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2月23日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诉称,被告孙某因建私房在原告处购买钢材,至2009年6月1日尚赊欠货款6413元,于同日出具欠条,承诺2009年12月1日还清,并按约定利率计息。被告至今分文未付,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413元,利息自欠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赔偿原告追索欠款造成的损失1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孙某在2011年3月23日前偿还原告安福县三鑫物资有限公司货款6413元,利息按月利率1%自欠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逾期偿还,利息按月利率2%自欠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并承担原告追款损失1000元。
二、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孙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万福建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