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乙,女,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姜博,姜盾法律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市X乡建某局。
法定代表人建某,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周口市X乡建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某君,河南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周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丁,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戊,周口银行部门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军,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乙认为被告周口市X乡建某局为第三人周口市银行颁发的周房字第x号房产证程序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动放弃诉权,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动放弃诉权,实出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某乙承担。
审判长耿艳芳
审判员吕秀丽
审判员赵芳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陈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