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陕西新桃花源旅游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NTHY(陕西)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原陕西新桃花源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X区公证处(2011)西莲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及(2011)西莲证经字第X号执行证书,向陕西新桃花源旅游经贸有限责任公司、NTHY(陕西)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借款本金4200万元及违约金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NTHY(陕西)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原陕西新桃花源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略)股股权及投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NTHY(陕西)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原陕西新桃花源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500万股股权及投资权益。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及投资权益。
二、冻结期限为二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尚卫民
审判员樊庆荣
审判员张建社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相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