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西安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某,该公司总经理。
陈某与西安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调字(2010)第X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x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陈某支付x元,对于剩余x元债权,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调字(2010)第X号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尚卫民
审判员樊庆荣
审判员张建社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相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