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郑州瑞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州瑞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南三环与中州大道交叉口路东

法定代表人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女。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郑州瑞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某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瑞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秦某某到庭参加诉某,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2009年4月7日,被告因购买挖掘机向原告借款x元,有借款合同及借据为证。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从2009年4月7日起至2009年10月10日止。该笔借款到期后,被告仅还款x元,尚余借款x元未还,故起诉某求被告偿还借款x元,诉某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缺席无辩称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向本院提交2009年4月7日,原告郑州瑞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因购买日本加藤KATO牌1430型号挖掘机一台,需向原告借款x元,借款期限从2009年4月7日至2009年10月10日。同年6月10日前偿还x元,7月10日前偿还x元,8月10日前偿还x元,9月10日前偿还x元,10月10日前偿还x元,共计5个月还清。原告还提交了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原件一份,载明被告收到借款x元。合同与借条均显示有王某签名、指印及身份证号。原告提交的中国银联商户存根复印件显示,被告借款后,分别于2009年6月23日还款x元、7月24日还款x元、7月30日还款x元,截止本案起诉某,被告共计向原告还款x元,下欠x元未还。原告起诉某求被告还款。本案起诉某,2010年8月30日,被告向原告还款x元,现尚欠x元未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郑州瑞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其与被告王某所签借款合同及借条等证据内容显示,原告与被告因借贷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尚欠原告款x元,原告称该款被告未偿还,被告未出庭,未提出答辩意见。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诉某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王某返还原告郑州瑞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借款x元。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460元,被告负担18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孟永红

审判员李晖

审判员王某霞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肖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