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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新郑福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郑福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X镇X路南(陈某)。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雪利,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朱海枫,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

委托代理人马英伟,新郑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上诉人新郑福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郑福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雪利、朱海枫,被上诉人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英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郑福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常爱萍

审判员贾建新

审判员黄智勇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赵彩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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