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庞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2。
委托代理人:庞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庞某乙之父。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荥阳市电业局。住所地:荥阳市X路X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苏某,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阀门分公司。住所地:荥阳市X村X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丁,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广发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X镇X路。
法定代表人:宋某,总经理。
申请再审人庞某乙因与被申请人曹某、荥阳市电业局、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阀门分公司(以下简称熊猫公司)、石某、郑州广发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1)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庞某乙申请再审称:庞某乙与曹某之间是合作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一、二审认定双方是雇佣关系错误,请求依法再审。
曹某提交意见认为,庞某乙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庞某乙作为雇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曹某随庞某乙干活,工资由庞某乙支付,双方之间已经形成雇佣关系。庞某乙称双方是合作关系依据不足,一、二审法院依据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表、曹某的民事起诉状及其他相关证据认定庞某乙系曹某的雇主正确。
综上,庞某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庞某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肖贺伟
代理审判员胡鹏
代理审判员丁伟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苏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