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怀化湘华宇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x。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被告怀化兴泰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
法定代表人黄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化湘华宇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怀化兴泰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怀化湘华宇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怀化湘华宇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湘华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怀化兴泰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4元,减半收取517元,由原告怀化湘华宇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曾祥勇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