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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神木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镇X路。

被执行人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乡X村。

本院在执行杨某依据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高某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杨某3万元,执行费370由被执行人高某承担,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建国

审判员王志新

审判员王进国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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