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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神木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现住(略)。

被执行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现住(略)。

本院在执行王某依据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某与申请执行人王某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赵某向申请执行人王某偿还借款x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80元,执行费360元,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建国

审判员王某新

审判员王某国

二O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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